以案说法


杨 v. 多伦多基督教资源中心自助组织(CRC Self-Help)ONSC 1874 加拿大高等法院上诉庭,Favreau法官 2020年3月26日


上诉人(房客)是一名老兵。曾在工作中受伤,安大略省福利计划(Ontario Works)提供的经济援助是其唯一经济来源。被上诉人(房东)为住房有困难的人士提供廉租公寓。上诉人租住在被上诉人所有的大楼中。2016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不在住宅的公共区域张贴任何物品或标识。2019年,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向房东及租客委员会(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提出申请,认为上诉人违反调解协议,要求驱逐上诉人。201911月,委员会下达驱逐令。上诉人要求对裁定进行复审,导致驱逐中止。2020121日,委员会维持驱逐令的裁定,中止程序被取消。但上诉人并未在截止日21日前搬离住处,而是再次申请对裁定进行复审。219日,上诉人在委员会获悉自己的复审申请已于前一日被拒。他返回住处后发现法警已经执行驱逐令,锁已经被更换。上诉人因此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并要求中止驱逐令。被上诉人拒绝让上诉人进入其所租赁的房屋。上诉人继而向法院申请在上诉期间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力。

 

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法庭有权恢复租赁协议直到上诉程序终结。法院法( Courts of Justice Act) 134(2)条赋予了法院广泛的管辖权。该条规定:为防止一方在上诉期间遭受不公正地对待,法院有权作出任何临时性命令。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此没有理由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和法警迅速执行了驱逐令就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上诉人符合临时救济标准。委员会在121日的裁定中没有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仅仅提到他违反了一个不能张贴标志的协议。委员会没有考虑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违反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行为是轻微的,并且是在协议签订三年之后才发生。此外,上诉人需要社会福利,并且依靠救济金租房居住。2月的复审裁定认为委员会确实考虑了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但初审的裁定内容并未体现委员会有此考虑。基于前述重大问题考量不足, 本案已经满足重审所应达到的较低标准。鉴于COVID-19疫情期间,上诉人无家可归且收入较低,实行驱逐将给他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另一方面,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来支持自己的驱逐请求,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一个难相处且有过威胁行为的租客,因此权衡利害不应向被上诉人倾斜。

车祸轻伤保险理赔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案情概叙:

保险公司认定某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Scarlett仅受轻伤,根据保险法条例(Statutory Accident Benefits Schedule)的第181)款,其医疗康复的支付上限为3500加元,并根据14款之规定,Scarlett不具有请人看护的保险福利。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以轻伤作为先决条件的动议。对此仲裁员裁定被保险人的情况不在轻伤守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医疗康复的支付应在第18款的限定之上。保险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获得成功。对此复议决定,被保险人请求最终的司法复核。

 

经司法复核,安省高等法院上诉庭认为,除对轻伤守则法律效力的解释有失偏颇外,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部分都合理。原动议发回仲裁庭重审。

房屋买卖协议 v. 房屋状况声明


案情概叙:

2007112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完整的购房协议。两三天后应买方要求,卖方签署了一份房屋状况声明。卖方在该声明中表明该房屋未遭受过水淹,并承诺在房屋交割前,房屋情况如有重大改变,卖方将通知买方。200819(交割前) 房屋状况声明,房屋的地下室进水,对房屋造成了轻微损害。卖方花了$1648.59进行了干燥处理并更换了地毯的防潮垫。 卖方未将此事告知买方。2008118日,房屋过户。26日暴雨过后,房屋的地下室再次进水。买方(新屋主)在维修过程中得知房屋曾于19日进水。一年后,买方以房屋声明不实及误导起诉卖方。

一审法官(trial judge)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并如实履行为由判买方败诉;二审法院(Divisional Court)认为卖方未按房屋状况声明的要求通知买方地下室进水构成误导侵权,由此判令卖方赔偿买方损失。卖方不服,上诉至安省上诉法院(Ontario Court of Appeal)。上诉法院最终判定买方败诉,但给出了不同于一审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