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伊 v. 渥太华首都止罪者(crime stoppers)及警方 案卷号:2018 ONSC 4207 加拿大高等法院,C,马克雷欧 J 七月五日,2018



原告在商场捡到一个钱包并交予巴士司机。钱包的失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报警并称钱包被 偷。警察得到了商场录像并且发到了止罪者官网,起名为“偷钱包”并把原告描叙为“偷包 贼”。原告对警察以及止罪者因其诽谤以及误导所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赔偿申诉讼。被告止 罪者以及警方对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的动议。

裁决:部分接受被告止罪者的动议,全部驳回被告警方的议。理由如下:

被告止罪者拥有“诽谤法(libel and slander Act)”第 3 条第 3 款所赋予的法定抗辩理由,即 它所发布的通知是完全根据政府/警方所提供的信息,所发的内容没有恶意。因此,对被告 方止罪者的诽谤起诉被驳回。然而在本阶段,被告警方无法提供任何一个法定的理由来驳回 诽谤的起诉。因此,同时原告起诉警方诽谤的理由成立,同时原告起诉止罪者及警方失职的 理由成立。

有关诽谤法的知识

诽谤法十分复杂,法院需要权衡对个人名声的保护以及社会的言论自由。受成文法以及普通 法的共同影响,不同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尽相同。2009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在 Torstar 一案 中所确立的诽谤侵权构成标准进行了调整。另外,安省有适用于本省的“诽谤以及诋毁法”, 因此,安省法院在审理有关诽谤侵权案时需要同时考虑该成文法以及普通法所建立的原则。

诽谤分为口头以及书面诽谤。在加拿大的文字诽谤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 3 点: 1. 文字必须是诋毁性的,即在一般人看来被诋毁的人做了不名誉的事,如犯罪行为。2. 必 须是针对原告个人。3. 诋毁已经至少发布给除原告以外的一个人。比如在网上公布就很容 易达到这个要求。如果这 3 点达到要求,法律就认为所发布的言论不真实且对原告构成损 害。

换而言之,文字诽谤案为严格责任类型案件—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加拿大的口头诽谤跟美国的 文字诽谤法。最高法院在 Torstar 案中重新确认了该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原告不需要证明有 关言论是虚假错误的,或者她因此承受了损失。被告反而需要来证明自己是无责任的。

诽谤指控一共有八个法定的辩护 以下为:

1. 忠于事实的,真实或者公正的言论。

2. 绝对豁免权:适用于在法庭,议会,或其在它政府规管机构上的言论。

3. 法定豁免权:诽谤法第 3 节保护广播以及出版公司对一些公众会议和程序的真实报 道,但该信息需要无恶意的发布。

4. 特定豁免权:在无恶意的情况下,发布者对其受众有基于事实或法律上的义务和利 益,提供所需的情况和交流。

5. 公众利益:最高法院在 Torstar 案中新增的一项,即媒体通过合理的可靠性审查,针 对有关公众利益或事宜的报道。

6. 公平客观的评价:基于对事实的认识,有关公共利益所作的无恶意言论。

7. 对方许可:虽然非常少见,但被告已取得原告明确或暗示的许可。

8. 法定禁止的起诉:诸如起诉期限已过,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或程序等等。

此外最高法院在 Crookes v. Newton 一案中还认定了“无辜传播或发布者”的豁免,即针对书 店,图书馆,新闻机构以及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间接发布和服务。前提是他们并不知道所传 播的信息为不实,并且对其发布没有失误或者只能被动接受。

本案中,原告还提出了对其名誉的过失侵权诉讼。虽然所散布的言论可能没有严重到诽谤的 程度,但是加拿大的法律还可能支持由于过失对他人名誉或经济造成的损失。因此,诽谤和 言论过失的责任可以并存或相互代替。 想要言论过失的指控成立,原告首先需要证明被告对其负有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谨慎义务, 并且该义务是可以可预见的。其次,像所有其他的过失侵权指控一样,原告还须证明被告的 行为有过失或者没有达到应有的谨慎标准。最后原告还需证明其受到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 非仅仅只是名誉上的损失。

在 Young v Bella 案里,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基于足够亲密的关系而负有的照顾责任。一旦 该义务或责任是可预见的,并且损害超过了单纯的名誉损失,过失指控就可能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止罪者完全依赖警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无恶意的发布,因此其享有基于诽谤 法第 3 节所赋予的法定豁免权。在此情况下,完全按警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不构成诽 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