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v. 多伦多基督教资源中心自助组织(CRC Self-Help)ONSC 1874 加拿大高等法院上诉庭,Favreau法官 2020年3月26日



上诉人(房客)是一名老兵。曾在工作中受伤,安大略省福利计划(Ontario Works)提供的经 济援助是其唯一经济来源。被上诉人(房东)为住房有困难的人士提供廉租公寓。上诉人租 住在被上诉人所有的大楼中。2016 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不在住 宅的公共区域张贴任何物品或标识。2019 年,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向房东及 租客委员会(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提出申请,认为上诉人违反调解协议,要求 驱逐上诉人。2019 年 11 月,委员会下达驱逐令。上诉人要求对裁定进行复审,导致驱逐 中止。2020 年 1 月 21 日,委员会维持驱逐令的裁定,中止程序被取消。但上诉人并未在 截止日 2 月 1 日前搬离住处,而是再次申请对裁定进行复审。2 月 19 日,上诉人在委员 会获悉自己的复审申请已于前一日被拒。他返回住处后发现法警已经执行驱逐令,锁已经 被更换。上诉人因此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并要求中止驱逐令。被上诉人拒绝让上 诉人进入其所租赁的房屋。上诉人继而向法院申请在上诉期间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力。

 

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法庭有权恢复租赁协议直到上诉程序终结。法院法( Courts of Justice Act) 第 134(2)条 赋予了法院广泛的管辖权。该条规定:为防止一方在上诉期间遭受不公正地对待,法院有 权作出任何临时性命令。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此没有理由仅仅因为被上诉 人和法警迅速执行了驱逐令就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上诉人符合临时救济标准。委员会在 1 月 21 日的裁定中没有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仅 仅提到他违反了一个不能张贴标志的协议。委员会没有考虑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违 反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行为是轻微的,并且是在协议签订三年之后 才发生。此外,上诉人需要社会福利,并且依靠救济金租房居住。2 月的复审裁定认为委 员会确实考虑了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但初审的裁定内容并未体现委员会有此考虑。基于前 述重大问题考量不足, 本案已经满足重审所应达到的较低标准。鉴于 COVID-19 疫情期间, 上诉人无家可归且收入较低,实行驱逐将给他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另一方面, 被上诉人 仅依据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来支持自己的驱逐请求,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一个难相 处且有过威胁行为的租客,因此权衡利害不应向被上诉人倾斜。